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行政中心各机关院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维持院内交通和机关工作秩序,依照《南昌市行政中心机关楼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电子通行证办理范围
1、市领导工作用车、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含大专院校)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
2、驻行政中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大楼机关单位在编在岗机关干部职工私家车辆;
3、未进驻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含红谷大厦)的市直各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用车及各单位1辆办公用车;
4、驻市会议中心市级公务平台部分公务保障车辆;
5、各县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副县级以上领导)与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用车及本条前述各单位1辆机要通信用车;
6、各开发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副县级以上领导)用车及各单位1辆机要通信用车;
7、市管企业、事业(正县级或以上)等单位主要领导用车及各单位1辆单位机要通信用车;
8、中央、省驻昌有关单位、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领导用车及各单位1辆单位机要通信用车;
9、中央、省、市相关的新闻单位各单位2辆工作车辆(含随行记者车辆);
10、驻军(师级或以上)单位主要领导用车及各单位1辆单位机要通信用车。
第二条 车辆电子通行证办理程序
(一)各单位填报的办理南昌市行政中心车辆电子通行证材料需由本单位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科室统一申报,并指定一名联系人办理,填报材料包含《南昌市行政中心车辆电子通行证办理申请表》填写打印(详见附件1,附件可在市管局网站首页“办事指南”类别中“车辆出入证办理”栏目下载,网址:jgj.nc.gov.cn),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版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科审批、核准办理。
(二)为便于门禁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南昌市行政中心车辆电子通行证办理申请表》共分为A、B(B1、B2、B3、B4)、C(C1、C2、C3、C4)、D(D1、D2、D3、D4)、H(H1、H2)五类。请各单位根据如下五类进行填报:
(1)A类表格为填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副秘书长以上市领导及市属有关单位副地级以上领导(含大专院校)、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
(2)B类表格为填写驻行政中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大楼各单位在编在岗机关工作人员的私家车辆:其中驻市委大楼单位填写表B1、驻市人大大楼单位填写表B2、驻市政府大楼单位填写表B3、驻市政协大楼单位填写表B4。
(3)C类表格为填写各县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机关、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副县以上各单位领导用车与机要通信车辆、未进驻行政中心各市直机关(含红谷大厦)领导用车与办公车辆以及市管企业、事业单位(正县级或以上)、中央、省驻昌有关单位、大专院校、金融机构、驻军单位(师级或以上)等领导用车与机要通信车辆等: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各单位(不含红谷大厦驻楼单位)主要领导填写表C1;符合上述条件的各单位副县领导用车填写表C2;驻红谷大厦各单位副县以上领导(含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填写表C3;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机要通信车辆填写表C4。
(4)D类表格为填写驻行政中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大楼各单位临时聘用、抽调有关工作专班等人员及保障各机关大楼生活服务部门人员的私家车辆:其中驻市委大楼单位填写表D1、驻市人大大楼单位填写表D2、驻市政府大楼单位填写表D3、驻市政协大楼单位填写表D4。
(5)H类表格为填写驻市会议中心市级公务平台部分公务保障车辆及驻楼单位干部职工、公车平台司机的私家车辆:其中驻市会议中心市级公务平台部分公务保障车辆填写表H1、驻楼单位干部职工、公车平台司机的私家车辆填写表H2。
(三)上述条件中属符合填报范围的私家车辆,车主必须为在编在岗人员,车辆权属必须在其本人(含配偶)名下归本人使用,车辆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申请单位编制册原件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车辆驾驶证原件与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上述材料应按申请表人员名单顺序排列好,并以附件形式列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科审核。
未录入单位编制册的新进考入公务员、转业干部或新调入干部等,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由申请单位提供录用通知书、转业安置书或调入任命文件等原件与复印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科审核。
(四)驻行政中心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大楼各单位临时聘用、跟班学习及临时性抽调人员私家车辆,车辆权属除需满足第三条款外,还须由申请单位提供申报个人一卡通服务卡、单位聘用该相关人员或抽调正式文件等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材料上需注明每位办理人所在工作单位的部门名称和抽调借用时间等(加盖单位公章),由申办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科审核。临时抽调人员的电子通行证使用期限以注明的实际期限为准,未提供借用时间的系统默认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由本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条 车辆电子通行证类别及出入区域
南昌市行政中心车辆电子通行证分为五类,以A、B(B1、B2、B3、B4)、C(C1、C2、C3、C4)、D(D1、D2、D3、D4)、H(H1、H2)区分出入。
A证:持A证的车辆,可在行政中心各机关院内出入。
B证:持B证车辆,仅限在对应的机关院内出入。
C证:持C1证的车辆,可在行政中心各机关院内出入;持C2证的车辆,可在市委、市政府院内出入。持C3证的车辆,可在市政府院内出入;持C4证的车辆,可在市委、市政府院内出入。
D证:持D证车辆,仅限在对应的机关院内出入。
H证:持H1证的车辆,可在行政中心各机关院内出入;持H2证车辆,仅限在对应的机关院内出入。
第四条 车辆通行停放管理要求
根据行政中心各楼院现有的车辆停放条件,重点保障机关干部车辆日常工作时间停放,院内停放车辆实行时间流量制、分院停放制等管理制度。车辆的停放实行时间流量管理,给予车辆每月相应的规定停放时间,主要分为A、B、C、D、H五类:
A证:使用此证的车辆,不限停放时间。
B证:使用B1、B3证的私家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260小时;使用B2、B4证的私家车辆,不限停放时间。
C证:使用C1证的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120小时;使用C2证的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60小时;使用C3证的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60小时;使用C4证的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30小时。
D证:使用D1、D3证的私家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220小时;使用D2、D4证的私家车辆,不限停放时间。
H证:使用H1证的车辆,不限停放时间;使用H2证的私家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220小时;
注:使用B1、B3证的私家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由原360小时调整为260小时;使用D1、D3证的私家车辆,每月停放时间流量由原260小时调整为220小时;调整后的时间流量测算是按照日常每月22天工作日每天停放10小时计算。
第五条 临时车辆通行办理程序
为便于驻楼各单位上级部门、业务单位、外地机关单位等前来考察、调研、交流以及各单位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搬运大件物品等车辆顺利通行,驻楼各单位指定一部办公固定电话及一部手机作为本单位临时车辆放行时指定电话,各单位需临时放行车辆时,使用指定电话致电:83883092(行政中心安防监控中心),详细说明准入车辆有关信息及事由,经审核后授权临时准入。人大、政协机关院内其他临时进入车辆及流量管理,由人大、政协办公室授权核准后进入。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实行多车录入、限入车辆管理。符合办证范围条件的单位与个人车辆,个人名下有多辆私家车辆,同一时段只限入一辆。车辆实行“一车一杆”管理原则。办理了电子通行证的车辆,在进入行政中心各机关大院时,车辆门禁识别系统将自动识别准入车辆。
(二)驾驶人员自觉遵守行政中心机关院内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指挥。车辆驶入行政中心机关院内时,应减速慢行(限速20公里),遵守道路交通标识、标线指示,办公区内禁止鸣笛,当院内车位停满时,请自觉听从安保人员指挥,车辆依次有序进入。
(三)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内,必须按停车场的划定位置停放,停放车辆需按照交通标志提示“车头向外、朝向一致”,严禁越线和占道停车,违者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科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为便于行政中心机关院内车辆进出通畅,驾驶人员停放车辆时,请自觉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发的挪车电话联系卡放置车前挡风玻璃上,方便行政中心院内其他车辆进出。挪车电话联系卡丢失后,请及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科,给予补办。
(五)行政中心驻楼各单位必须合理运用和严格管理好本单位的临时授权电话,要指定专人管理和设立规范的授权登记制度,不得利用临时授权放行无关车辆进入机关院内。如发现有单位利用临时授权电话放行无关车辆在机关大院内停放、甚至过夜停放的情况,将视为滥用公共停车资源,对情节严重者,将报告市纪委监委。
(六)为提高临时车辆放行工作效率,实行“提前授权”工作机制,组织会议的单位可提前向市管局安全保卫科报备与会人员车辆信息。
(七)行政中心各机关大院停车泊位只保障机关干部、职工车辆日常工作时间停放,机关干部、职工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机关大院内过夜停放,如因值班、值守特殊情况车辆需在大院过夜停放的,需由本单位致函市管局安全保卫科说明情况原由和报备相关车辆信息。
(八)车辆停放时间流量每月将自动清零,不结转。对未按规定停放或不服从安保管理人员管理和指挥的车辆,违规1次将扣除车辆当月日均流量;违规2次或以上的,将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列入黑名单,作为相应限制流量处理,对不文明交通行为报告市直机关工委将予以点名通报。
(九)驻行政中心机关大楼各单位借用人员、暂时或长期使用他人名下车辆的相关信息,我们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接受纪律部门和公众监督,杜绝利用公共停车资源进行私下交易为他人提供停车的情况。如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填报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报告各单位派驻纪检组或市纪委监委。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22年6月进行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