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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管局等单位关于《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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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通过,以党内法规形式自2018年11月28日起正式印发实施。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省管局、省发改委等单位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谈一下,我省《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与中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比,内容上有哪些创新的地方?

答: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所提出的问题。在起草我省《办公用房实施办法》过程中,我们既严格执行中央《办法》的规定,又提炼总结了我省工作中的创新成果。对比中央《办法》,我省《办公用房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职责更明。我省《实施办法》在参照中央国家机关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责任地位。同时,明确了由党的机关牵头负责督查督办,政府机关和综合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组织实施,确保《办法》在我省落地生根、贯彻落实。

二是措施更实。我省《实施办法》在完善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配套制度和措施。具体有10项,即:清查盘点、统计报告、档案管理、配置程序、使用协议、维修审批、处置利用、信息公开、巡检考核、责任追究等措施,彻底解决办公用房领域违规问题。

三是操作性更强。我省《实施办法》条款增加了27条,不是简单的细化分解,而是对内容的丰富、对办法、途径的规范。其中,对办公用房权属登记、配置管理、使用监管、维修管理、处置利用及监督考核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不仅增加了系统性、针对性,而且操作方便简单,管理服务效能大大提高。

四是权威解读。《实施办法》是我省首部全面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该办法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既严格遵循了“党领导一切”的指导思想,又集中体现了党内法规的权威意志。

2.请问我省《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我省《实施办法》对建设办公用房总的要求是从严控制、严格审批,除了强调必须严控建设标准、强化资金管理外,最重要的是在两方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一是建设必要性方面。在办公用房的四种配置方式中,明确建设方式是最后兜底的,即只有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才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具体操作中,要求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在申报前均须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即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认定。二是项目审批权限方面。除了须报由国家审批的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对我省的其他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明确只有省和设区市两级才有审批权限,县级不再有审批权限。其中在省级审批权限中,只有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县(处)级单位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所属县(处)级以下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机管局备案,其他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则一律须报省政府审批。应该说,这样的审批权限设置既体现了从严控制的要求,也有利于实际操作。

省发展改革委将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密切衔接,从严控制,对建设必要性不充分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确有必要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和有关政策要求履行审批,并切实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到实处。

3.《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要真正落地实施,通过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十分重要。请问不动产登记局,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呢?

答:主持人好,媒体记者朋友好。

做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需要明确两点,第一是在哪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就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我省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市、县两级。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其中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到南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第二是属于哪类登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属于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为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10月修订完善了《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18版)》,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在具体工作中,凡办公用房权属清晰、资料齐全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直接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办公用房的不动产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办公用房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经核实属合法建造且无权属争议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权属来源说明书申请登记,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密切跟进在办理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指导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做好办公用房登记工作,确保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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